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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边民互市贸易走私速溶咖啡粉 |
| 更新时间:2025-12-26 |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告人项某与他人合谋,欲将Y国速溶咖啡从A互市区走私入境。后项某找到B公司员工罗某寻求合作,罗某向B公司老板彭某汇报,得到同意代理的答复,双方商定:项某负责联系申报公司、接收转发货物信息、联系运输车辆、收转货款费用等,罗某收到项某的货物信息后,再转发至B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并联系C合作社、D合作社和E合作社的申报代表,通过合作社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2020年4月,彭某因涉嫌其他案件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由被告人丘某接手管理B公司,继续按上述模式帮助项某代理货物通过互市进口事宜,丘某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及罗某等人员工资。 二、案件分析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假借边民互市贸易名义的走私犯罪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在我国陆路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边民在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政策。然而,实践中存在不法分子利用该政策,通过组织边民以“化整为零”(俗称“蚂蚁搬家”)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走私入境,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九条的规定,“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同理,在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将本应适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以骗取免税优惠,该行为不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还逃避了应缴税款,属于典型的通关走私行为。 (二)本案偷逃税款的认定标准及计算方式 关于本案偷逃税款认定,需要明确走私速溶咖啡粉的税率及本案中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完税价格(计税价格)的认定包括以下方法: 一是实际成交价格法; 二是海关估定货物价格法; 三是市场倒扣法; 四是拍卖价格法; 五是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价格法。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方法的适用遵循顺序优先原则,只有在前一认定方法不成立的时候才适用下一顺序方法。 本案走私标的为速溶咖啡粉,其商品归类及适用税率需根据具体成分确定: 一种速溶咖啡粉(不含糖、乳制品等)与经研磨的咖啡粉不同,它是通过将咖啡萃取液中的水分蒸发而获得的咖啡提取物,应归入税号2101.1100“咖啡浓缩精汁”项下。普通税率为130%,最惠国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 另一种速溶咖啡粉是把速溶咖啡与糖、乳制品等混合,从而获得更为丰富的口感。此类产品为咖啡浓缩汁的制品,应归入税号2101.1200“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项下。普通税率为130%,最惠国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 如此便可根据完税价格认定及正确的商品归类后明确的税率算出被告所偷逃税款。 最终判被告人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