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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远洋自捕鱼免税资格,走私进口货物 |
| 更新时间:2025-12-25 |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被告单位海利公司从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购买报废鱿钓船“烟渔608”,当时该船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免税指标,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时任被告单位海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在“烟渔608”船未能继续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情况下,仍决定让“烟渔608”船在秘鲁外的公海进行远洋鱿钓作业,并冒用海利公司所属的已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舟东远822”船、“新世纪五十三”船的免税指标,将“烟渔608”船在秘鲁外的公海先后10次钓得的鱿鱼共计509.617吨向舟山海关申报并免税进口。 二、法院审理 远洋渔业企业享受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必要条件之一是捕捞水产品的渔船须经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对此,2000年海关总署、农业部联合制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将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且在办理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不是批件审批确认的船舶,不能享受不征税政策。2006年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作出的《关于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回有关问题的批复》重申上述条件,并要求海关重点审查审核申报材料记载的有关内容与农业部批准的有关远洋渔船船名船号、生产海域和生产品种等内容是否一致。2013年农业部渔业局作出的《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政策解释的复函》亦是对《办法》的重申,而非扩大解释。 本案中,海利公司使用的“烟渔608”船经农业部2008年度第三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案发时段已经过期,故其自捕水产品属于普通货物,入境不再享受不征税政策。海利公司办理报关手续时,未按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生产渔船是“烟渔608”,而是故意填报该公司已获得农业部2009年度第二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舟东远822”船、“新世纪五十三号”船,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伪报行为,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被告单位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冒用远洋自捕鱼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货物,偷逃税款计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案件总结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