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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发现申报错误漏缴税款等情形向海关主动披露免予处罚 |
| 更新时间:2025-12-25 |
一、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 1、所有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高级认证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所有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高级认证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3、所有企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高级认证企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所有企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高级认证企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4、所有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5、所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6、所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7、所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8、所有企业: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对于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 1、违法行为: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2)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2、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2)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3)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3)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4)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4、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5、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6、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所涉证单尚未使用;(2)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 二、滞纳金减免 滞纳金减免需要企业主动申请,不申请不减免。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企业信用等级影响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多次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操作程序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六、案例问答 类型一:商品编码 问:我们企业去年上半年进口了一票防护靴,现在发现可能税则号列存在申报错误,初步核算少缴税款近20万元,这种情况主动披露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吗? 答:虽然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还在两年以内,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在20万元左右,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发现前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且及时改正,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少缴漏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建议及时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类型二:漏报费用 问: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2024年自查发现有二十余票进口货物漏报运费、保险费等费用,造成进口关税、增值税漏缴共计10万余元,能否进行主动披露?主动披露后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信誉产生影响? 答:属于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且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不会影响海关的信用管理。 类型三:特许权使用费 问:我公司自查发现去年一到六月份申报漏报了特许权使用费,估算漏缴税款约130万元,这种情况能否使用主动披露且免罚? 答:时间虽然超过了六个月,但还在两年以内,若漏缴税款占原来进口时所缴税款的比例在30%以下,可以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建议仔细核算漏缴税款金额和已缴税款金额后,及时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类型四:价格错误 问:我们公司今年六月初申报了一票货物,报关单上显示100万美元,后来自查发现申报人员申报错误,实际货值只有100万人民币,这种情况进行主动披露会有行政处罚吗? 答:属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若在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建议本月内及时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类型五:数量错误 问:我司是宁波的一家跨境电商企业,自查发现今年四月有一批化妆品的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法定数量申报错了,可能导致了漏缴消费税,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主动披露吗? 答:属于涉税违规行为,且时间还在六个月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并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类型六:多次错误 问:我们申报出口时不小心又报错金额了,中间只隔了两个月,还可以申请主动披露吗? 答: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进出口企业单位,一年内(连续十二个月)只有第一次可以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优惠政策。 类型七:竹木草制品 问:我司2025年2月出口一批木质椅子,因出货着急让货代找了其他公司的电子抵账信息并申报出口,现在想改正并向海关主动披露,可以吗? 答:不能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但仍然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积极配合海关调查。 类型八:减免税货物 问:我司因工作疏忽,今年二月份在未向海关报备的情况下,将一台减免税设备抵押了,自查发现后,我们已经第一时间解除了抵押,该设备进口后一直在我公司按申报的用途正常使用,请问现在可以做主动政处罚。披露并免罚吗? 答:建议立即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可以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不予行政处罚。 类型九:加工贸易 问:我们有加工贸易业务,盘库后发现料件有部分盘盈,核实原因是设备更新导致料耗减少,这种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吗? 答:属于工艺改进导致实际料号低于申报料号,剩余料件盘盈在库,可以适用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规定,建议尽快向当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享受政策红利。 类型十:滞纳金 问:我们公司近两年申报了一票从日本进口的货物,价格条款是CIF,但申报时未将向船公司支付的燃油附加费申报在内,现在想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并补缴相关税款,能否自动减免滞纳金? 答: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且及时改正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手续由征税地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申请办理。 类型十一:原产地证 问:我司自查发现进口货物原产地报错,主动披露应该提交哪些资料呢? 答:应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自查相关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口货物相关单证以及原产地证明等。 类型十二:信用等级 问:我们企业做了主动披露,但是因为超过不予处罚的条件,被罚了十万,会下调信用等级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因此,即使企业因主动披露而被罚款10万元,也不会下调信用等级。 类型十三:超过2年少缴税 问:我司发现2023年3月份的一票进口报关单有漏报费用情况,导致少交了一万元的税,还可以做主动披露吗? 答:虽然超过了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时间限制要求,但仍应主动向海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存在主动披露情形的,还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类型十四:保税区内 问:我司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因工作失误,上个月未经海关许可,将一批保税汽车零配件拉出了保税区,自查发现后,已经第一时间拉回了保税区,按规定进行存放,现在进行主动披露,可以免罚吗? 答:符合海关总署2023年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建议立即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类型十五:操作程序 问:我们是宁波本地的企业,很多货物是在上海口岸出运的,如果想向上海当地的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答: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在业务应用栏目下的口岸执法申报模块提交海关的主动披露报告表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也可以赴上海海关当面提交书面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