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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离岛免税“套代购”型走私犯罪 |
| 更新时间:2025-07-17 |
“套代购”走私是一种新型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套购”和“代购”两种形式。“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代购”是指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 “套代购”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要件: 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走私行为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偷逃国家税款”。 其一,“套代购”行为人本身不具有免税资格和额度,其先是用不合法的方式获得了免税资格和额度,后面又用看似合法的方式从免税店购买商品,无论手段和方式如何,都掩饰不了其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是规制“套代购”行为的具体规范,其效力层级是根据海关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此外,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均可以作为规制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前者的效力层级是法律,后者的效力层级是行政法规。 其二,和“口岸设防”的传统监管模式不同,海关对离岛免税品的监管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已经延伸,免税店和提货点都在海关监管区。“既然是免税商品就没有纳税义务,也就不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后果”的逻辑存在误区,在免税店下单后即脱离海关监管、免除缴税义务的观点是对离岛免税品监管的误解。“套代购”行为已经构成偷逃国家税款。 综上所述,“套代购”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涉嫌走私犯罪。 “套代购”走私行为的涉案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套代购”走私犯罪活动的完成,往往涉及多个犯罪主体,比如组织者、代购者以及购私者。这几类人员在“套代购”走私犯罪中的分工和职责各有不同,法律对其处罚规定也相异。组织者是这类犯罪的犯意发起者,在犯罪活动中处于领导、指挥、组织地位。组织者通过招募代购人员参与“套代购”或者通过中介组织完成整个犯罪活动,因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受益也最多,在实务中往往被认定为主犯。代购者虽然不居于领导、组织地位,却是“套代购”犯罪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他们按照组织者的指令,购买相应额度和限额的商品从海南带入我国大陆其他城市,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与组织者同谋,从中分成较大而不是仅领取少量报酬,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如果其仅是代购者,从中仅领取少量报酬而不参与其他犯罪活动,一般被认定为从犯。最后一类是购私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因此,对于购私型走私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知是走私商品仍然购买,二是直接向走私人购买。如果不知是走私商品或者间接购买,则不构成走私罪,而是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购买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 “套代购”走私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海关会对“套代购”走私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套购、代购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10万元的,将构成走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参与“套代购”走私行为的,还会被实施“三年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海关监管措施;有法律规定情形的,还会被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案例分享:(本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后转售) 刘某自2022年11月前后开始利用其本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后转售。同时,刘某也将其本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额度提供给他人套购免税货物并从中获利。在套代购活动实施中,刘某还用其信用卡帮助他人支付货款,并按支付金额的1%收取费用,非法获利11,974.2元。经海关计核,刘某偷逃税款306,043.67元。 判决结果: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