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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受害人如何挽回损失?——从法院判例看"卡主"的民事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5-07-17
近期接到受害人咨询,称其遭遇电信诈骗后,钱款被转入他人银行卡并流向境外,但报警后警方认为卡主提供银行卡的涉案金额未达到帮信罪标准,建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此时,受害人能否起诉卡主追回损失?云南蒙自市法院的一起判例给出了肯定答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为投资,在一款APP充值了一笔钱,原告按客服提供的银行卡号使用手机银行向被告唐某工商银行账户于2021年12月9日向其账号内汇入47000元以及2021年12月10日向其账号内汇入人民币50510元,由于提现不出来联系客服人员已联系不上,之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义检刑不诉〔2022〕69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查明:2021年12月份,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唐某为非法获利,按照邓某(另案处理)指示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提供给邓某的上线用于转账。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其中被害人童某、胡某等人被骗的57110元转入到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后唐某向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被告唐某返还原告人民币9751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违法收入的9751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案件评析

本案被告虽然未被人民检察院以帮信罪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法院支持被害人对卡主的民事诉讼,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判决卡主返还被害人转入其账户的资金。
本案被告虽未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起诉决定书》对其犯罪过程,谋取非法利益等事实均有认定,卡主将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可以直接证明卡主存在过错。除《不起诉决定书》外,如卡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有相似证明作用,近似于被判处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起诉时,可以注意收集类似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