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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的相关问题简析

更新时间:2025-07-17

一、出口管制的定义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二、《出口管制法》的管制对象

并非所有的货物出口均受《出口管制法》的管制,《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即《出口管制法》的管制对象主要是两用物项、军品、核,其中,既包括货物这一有形商品,也包括技术、服务这类无形商品,还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另外,还包括管制清单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外可能具有管制风险的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其中,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三、出口管制制度

1.管制清单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对此,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定期发布管制清单,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查询时,需要确保所查询的名单是最新的,因为出口管制政策可能会随着国际形势和国内需求的变化而调整。

2.临时管制措施

临时管制措施主要是针对出口管制清单之外的技术和货物,开展的具体管制措施。《出口管制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3.出口禁令制度

《出口管制法》第十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这包括了几种形式的禁令:一是关于管制物项的出口禁令;二是关于管制物项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禁令;三是关于管制物项向特定组织和个人的出口禁令。

4.出口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因此,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资质的出口商,才能向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出口管制清单上的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许可证,获得许可证进行相关出口贸易。可参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5.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物项使用和用户管理风险制度,开展对最终用途和用户核查,以此强化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物项管理。

《出口管制法》第十六条规定,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出口管制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四、最新政策规定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于202412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重点内容。

1)简便出口许可流程

《管制条例》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制度,简化申请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流程;新增登记填报出口凭证。

2)管控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管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转让包括再出口及同一出口国内的转移。

《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将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全过程监管,并在第三章中系统规定了对两用物项转移行为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3)新增关注名单

《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增关注名单制度,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商务部开展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将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关注名单主体配合调查并经核实后,商务部可以将其从清单中移除。

《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细化将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的标准。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02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发布,与《管制条例》同步实施。

《管制清单》对受控物项范围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

3.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出口管制法》《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或管理的物项和技术。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每一类两用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五、相关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公司,于2024年9月1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多旋翼植保机,申报型号JT20,数量1架,申报货值FOB12000美元,报关单号223120240003657573。经查,上述第二项货物实际型号为JT30,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93982.63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某报关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