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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价值 |
| 更新时间:2025-07-17 |
《专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何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它的存在价值是什么,以下进行简单的阐述。 含义: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为了满足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行政部门的要求,或者为证明据以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状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所述申请对所述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评价后对所述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书面报告。(应当注意:仅是证据,而不是行政决定) 对原告的价值: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权人是非常重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有权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评价。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只有及时获得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才能使法官对据以起诉的专利权的合法性及稳定性产生一定的确信,才能顺利实现其起诉权及胜诉权。 且根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9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事由,虽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由此,排除了被告妄图通过申请无效从而拖长诉讼过程达到搁置原告诉权的效果,维护原告的维权效益。 原告应当未雨绸缪,在外观设计一经公告授权就申请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并积极主动地在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报告,做到有备无患。 对被告的价值: 对于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研究报告的真实性,通常采用与原件比对的方法; (2)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与本案,特别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关联性; (3)研究报告的相关要件是否符合规定,包括获取的程序和内容; (4)检索作为报告支持依据的现有技术及现有技术要素,目的在于推翻报告的结论 被告可以充分利用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寻找其中引用的现有设计,来剔除原告主张的被诉产品外观与原告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共同点中,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设计要素。即证明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某些共同点不属于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此外被告也可以主动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取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加以使用。 法律属性: 应当注意,《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性的初步证据,属于法院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之一,而非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性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不能以该评价报告作为判定专利权效力的直接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判定应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最终确认结果为依据。 对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仍应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审查判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比对规则,考虑到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反之,则未落入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设计元素,那么应将相关在先设计元素排除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才是其具有创新点的设计特征,才属于法律赋予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除了对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有一定影响外,其还对现有设计判定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作用,更好的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