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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壳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定时的作用与间接侵权的认定 |
| 更新时间:2025-07-17 |
一般而言,承载外观设计的不同产品的种类相同或者相近,是比较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条件,若两者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则不存在外观设计比较的基础。但一个完整的产品主要设计特征均呈载于外壳,且外壳属于与产品系紧密相关的产品,无须再从产品功能和用途判断两者产品类型的类似性,可以直接进行外观设计比对,判断是否构成直接侵权。间接侵权须存在直接侵权人及其侵权产品,并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构成要件,不可仅凭产品用途进行推定。 (一)产品外壳与完整产品可直接进行外观设计比对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在不影响外部视觉效果的情况下,产品的内部结构、材料、技术性能、尺寸等因素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产生任何影响。换言之,除产品表面透明导致其内部结构可以在外部呈现的情形以外,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实质就是保护产品的外壳。在这种情况下,禁止他人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就在于禁止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外壳。产品外壳无论是否有专属类别,都是与使用该外壳的产品密切相关的产品。一个产品的外壳虽然不具有与该产品相同的用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关于相同、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标准,两者似乎不具备外观设计比对的基础,但是,当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由其外壳承载,实施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就是制造所述外壳,此时若仍纠缠于判断产品与产品外壳是否为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则是一种脱离外观设计专利本质,为规则而规则舍本逐末的行为。因此,当被诉侵权产品为专用于生产某一产品的外壳时,应当直接以该外壳与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对,并以比对结果作为制造、销售该外壳的行为是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依据,而无需再考虑该产品外壳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近。 (二)认定间接侵权须满足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可仅凭产品主要用途推定 构成帮助侵权和教唆(引诱)侵权有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两者作为间接侵权的具体方式,均必须以存在直接侵权为前提;其二,帮助和教唆针对的对象和行为内容有别。帮助应限于提供用于实施专利的专用物件,该物件除实施专利外别无工业用途。而教唆可是提供非专用的物件,只要通过具体的教唆(引诱)行为,如以“提供图纸、传授技术方案等方式”将行为明确指向专利,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即可,引诱者自身并不直接参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实施。间接侵权制度本身是对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突破,不宜放之过宽,过宽将有沦为未全面覆盖的口袋责任之嫌,应坚持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权利人应当证明直接侵权人和侵权产品的存在,并应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构成要件,不可仅凭产品主要用途作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之推定。 (三)在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定性 在产品专用部件和产品的制造者并非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竞合。随科技的发展,技术特征的叠加和拆分对侵权认定具有实质影响,市场主体之间分工合作,规避直接侵权行为要素,共同损害专利权人利益后果的行为不断出现,司法必须对此予以惩戒。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应坚持不告不理原则,紧扣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法院不宜在权利人未作间接侵权主张的情况下,在认定被诉侵权物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之后,径行转为主要对权利人并未主张的侵权行为性质作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判断。否则,当事人会有被间接侵权突袭之感,被告有被剥夺相应答辩权和辩论权之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