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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判定侵犯专利权的方法和步骤 |
| 更新时间:2025-07-02 |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之诉原告胜诉的必要条件是指,在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起诉具备这些条件,原告未必胜诉,但缺少其中一个条件,原告一定不能胜诉。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胜诉的必要条件可以归纳为: (1)原告有起诉资格; (2)据以起诉的专利权符合法律规定; (3)在诉讼期间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利要求没有被宣告无效; (4)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据以起诉的专利权有效期内; (5)被诉行为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据以起诉的专利的行为【核心】; (6)被诉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7)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8)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9)被告适格; (10)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专利权是通过专利授权文件来体现的,一件完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件而言,其具有法律效力的组成部分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权的实质或者目的是要通过其专利授权文件限定其保护范围。 司法实践中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即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按照一般逻辑,一个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其专利授权文件、专利授权过程及专利确权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即一件专利的自身因素决定,而与被诉技术方案无关。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此规定,在判定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逻辑顺序并不是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接下来再判定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直接将被诉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然后再根据比对的结果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就是擅自利用了他人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包括四种情况:(1)原封不动地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方案;(2)在原封不动地利用他人专利技术方案的同时添加一些额外技术特征;(3)在他人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添加额外的技术特征,但对他人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实施一些常规性的没有创造性的改造或者替换;(4)对他人的专利技术方案添加一些技术特征,同时对原有的技术特征作一些常规性的没有创造性的改造或者替换。这四种情形因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或者实质性包含了专利技术方案,因此都应该算是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只要被诉技术方案包括了全部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要么相同要么等同的技术特征,就属于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反之就不算落入。此在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被称为“全覆盖原则”。 在司法实务中判断一个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通常包括如下环节并按如下步骤进行:①判断原告是否适格;②判断被告是否适格;③判断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④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是被告所为;⑤判断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⑥对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即确定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包含哪些技术特征并确定所有技术特征的含义;⑦对被诉技术方案作出解释,即确定被诉技术方案包含哪些技术特征并确定所有技术特征的含义;⑧确定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实质是确定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哪些因素或者要件决定,如专利授权文件的说明书、专利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专利确权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等,是否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文字记教共同决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⑨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⑩判断被告的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