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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更新时间:2025-07-02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任务或目的是,确定权利要求中包含的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确定这些技术特征的含义。规则和方法如下:

一、确定待解释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

第一步,阅读说明书中的技术背景内容;第二步,阅读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确定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第三步,直接跳到附图说明部分,对附图各个视图有初步的了解;第四步,对照附图和附图说明,仔细阅读各个具体实施例,了解其技术方案;第五步,在确实搞懂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再阅读发明内容部分;第六步,在明白发明内容的基础上,再阅读全部的权利要求,包括所有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二、确定所确定的技术特征的含义

看这些被标注的技术特征的含义是否明确。如果明确的话,则看其是通过仅仅阅读权利要求就明确的,还是通过阅读说明书和其他权利要求才能明确的。如果是通过阅读说明书才能明确的,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就不能按照字面意思的通常含义解释,而要按照说明书的特别界定或者说明界定解释。解释技术特征的目的是确定所要解释技术特征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确定包含该所要解释技术特征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所要解释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延,一定是不包括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或者存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方案的。

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中术语含义的方法有:

(一)根据专利说明书声称的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权利要求的术语的含义;

(二)根据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术语均有其独立意义、不得解释为多余的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的含义

(三)根据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中的陈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含义

(四)不得超越权利要求解释的界限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含义:即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

三、权利要求解释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就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要求解释的特殊情况分述如下:

(一)《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在权利要求解释中,有时会遇到解释者(这时解释者只能把自己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字面含义存在歧义,但解释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对表面或者字面存有歧义的内容,可以得出唯一的理解的情况;或者解释者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某一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术语属于“明显错误”,并按照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能能确定该“明显错误”应该被如何修正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就应该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的唯一理解来确定其含义;或者按照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确定的修正方案修正后的内容来确定该“明显错误”含义。

(二)《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所谓“限定作用”是指,若某一被诉技术方案,虽然包含了全部与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步骤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步骤,但这些步骤的实施顺序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顺序不同的,则该被诉技术方案不落人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三)《解释二》第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使用环境特征”的确定及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适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解释二》第9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被诉技术方案能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的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还要视使用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大小而定。对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保护范围限于必须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只有被诉技术方案属于必须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才可能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诉技术方案属于可以适用但不是必须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就不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到底是可以适用,还是必须适用,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五)技术特征的含义最终不能确定时的解释规则

在穷尽了上述所有途径和步骤后,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的含义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进而无法进行侵权比对。因此,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实际是无效的。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不存在

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