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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 更新时间:2025-07-02 |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8日,上线胡某甲(另案)开始联系境外走私分子来走私冻品,安排走私团伙成员胡某乙、易某某等人负责海上望风、接应货物、联系司机运输等一系列工作,将牛肚等牛类冻品从某国经海运偷运至广西某沿海市,再由该市运输至内地某一走私窝点的货仓处,然后雇请工人将外文包装的冻品拆装换成中文标识包装后再转运出去。11月29日凌晨,该走私团伙偷运冻品到达内地窝点加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胡某乙、易某某等走私团伙成员,同时查获冻品一批及对讲机、运输车辆等作案工具。经当场搜查与称量,胡某乙、易某某等人从某国走私入境的牛类冻品总净重共12多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牛类冻品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 胡某乙、易某某等17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仍受雇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该案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乙、易某某等17人最终被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以及邮寄进出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种类: (1)绕关走私,即行为人将上述货物、物品在不设海关地区通过船只、汽车或者人体携带等方式直接将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闯关走私,即行为人虽然向海关申请报关,但是通过伪报、瞒报或者修改产品原产地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间接走私,即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员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 (4)共犯走私,行为人与走私人员通谋,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后者其他方面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但是具体是哪一种类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影响的本罪的主观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