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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
| 更新时间:2025-06-24 |
一、案情简介 被告⼈潘某某在担任深圳HR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深圳YW公司、深圳SY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YW公司总经理、⾹港BR集团董事期间,伙同其上司黄某某,以上述公司名义,与武汉WM公司等单位合作,先后申领多本加⼯贸易⼿册和成⽴武汉FR保税库,进⼝保税⽑⾖油10.64余万吨,未经海关许可全部倒卖。事后,潘某某等⼈使⽤⽆效西藏许可证补税3万吨、低报价格补税0.16万吨,其余⽑⾖油均未补税(其中假结转湛江、蛇⼝、南宁海关核销2.04万吨,编造假海损、假损耗事故核销0.66万吨,编造理由申请延期0.94万吨),⾛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1亿多元。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HR公司、深圳YW公司、深圳SY公司、湖北YW公司和武汉FR保税库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私⽑⾖油10.64万余吨,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710,645,040.44元,其⾏为构成⾛私普通货物罪。被告⼈潘某某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其⾏为构成⾛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被告⼈潘某某犯⾛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海关缉私局扣押的上海JH公司账上原湖北YW公司的⾛私赃款人民币8775万元由海关缉私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涉案单位的资⾦、房产、车辆等财产,由海关缉私局依法予以处理。⼆审法院对上述单位犯罪的部分事实未予认定,但判决仍维持了原裁判结果。 二、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款,擅⾃将批准进⼝的来料加⼯的原材料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据此,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逃避海关监管,⼆是偷逃税款。本案中:第⼀,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的补税⾏为系其主动向海关申报,主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第⼆,西藏许可证和配额都是真实的,涉案单位使⽤西藏许可证和配额按优惠税率补税得到海关审批,不属于偷逃税款;第三,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是否弄虚作假、故意低报价格,没有证据证实,其补税价格得到海关审批确认;第四,没有证据证实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与海关⼈员内外勾结实施⾛私犯罪,海关原关长莫某某同意涉案单位使⽤西藏许可证和配额补税的⾏为,已被⽣效的刑事判决、刑事裁定确认为玩忽职守罪。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低价补税及使⽤西藏许可证优惠补税的⾏为构成⾛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针对其他事项的裁判理由略。 三、评析与辩点 经过海关批准的⾏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此时难以认定当事⼈具有⾛私犯罪故意。我们认为,海关作为进出口监管的主管部门,如果以什么样的条件进口某种货物系正常经过了海关批准或同意,且履⾏了相关法定程序和⼿续,那么⼀般⽽⾔是可以成为⾛私犯罪的阻却事由的。本案中,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低价补税及使⽤西藏许可证优惠补税的⾏为都是经过了海关正常批准的⾏为,⽽针对西藏许可证是否能够得到优惠补税最终还是海关说了算,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当时已发出通知严格限制或禁⽌西藏经贸厅签发类似的许可证,但本案所涉及的许可证确实就是西藏经贸厅正式签发的,时间也是在上述通知发出的前后期间,海关审核了许可证认为可⽤,⽽且多年来也是这么使⽤的,如果要让当事企业拥有这样的鉴别能⼒和专业⽔准就太苛求企业了。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涉案单位难以构成⾛私故意,⼆审法院未将这⼀节事实认定为⾛私犯罪是完全正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