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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海关同意擅自更换货物标记案

更新时间:2025-06-24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当事人从中国台湾采购两台卧式数控车床,价值146.0499万元,以“保税区仓储转口”的监管方式进口到AA综合保税区,由AA保税区2024年7月8日运输至BB综合保税区。当事人委托XX向海关申报,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申报原产国地区为“中国台湾”,保税核注清单号(进口)号“XX”,准备报关后出口至俄罗斯。2024年8月27日海关对涉案货物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制作了假铭牌改动了产地和生产商,擅自更换货物标记。上述行为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并未向海关报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二、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本案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制作了假铭牌改动了产地和生产商,擅自更换货物标记,属于“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合规指引

保税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流转时,不得擅自改变货物状态、铭牌、用途。如需更换铭牌(如OEM贴牌),需提前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此外,确保申报的监管方式、原产地、商品信息与实际一致,避免申报不实风险。总之,保税货物操作需严格遵循海关监管要求,任何实质性变更均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