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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初次违法免罚 |
| 更新时间:2025-06-24 |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初,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现某进出口企业自主申报的包装类型有误,经查验发现该木质包装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但其包装类型申报错误的行为有可能引发检疫风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反映:“我们是第一次开展进口业务,以为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就万事大吉,没想到在包装种类申报上疏忽大意了……”经进一步调查了解,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现在该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木包装虽未报检但已经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经检疫未见异常,当事人及时改正,且之前24个月内在同一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没有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符合“初次违法免罚”的要求,因此该关依法对该案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书面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同时借助国门生物安全宣传手册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如何规范申报以及动植物检疫的法律知识。 二、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附件之一《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中规定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等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同时对其适用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进行了细致说明。例如本案涉及其中第四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违法情形,其依据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同时其适用条件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已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2.经检疫未见异常。 本案中,某进出口企业所涉及到的木包装虽未报检但已经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经检疫未见异常,故符合该放宽政策的适用情形。 三、合规指引 企业应通过强化申报准确性审核、完善新业务合规培训,建立成熟的申报环节合规管理,并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具体到本案:企业应建立进出口申报材料的双重核查机制(如业务员初审+合规专员复审),确保包装类型、IPPC标识等关键信息与实物一致,避免因“经验主义”(如认为有IPPC标识即可忽略申报细节)导致错误。并参考《进出口货物申报规范》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木质包装的申报要求(如“木质包装”需单独申报,不可笼统归类为“其他包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