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CONSTRUCTION

业务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动态

货物被海关放行并不等同于检验检疫完成

更新时间:2025-06-24

检验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简称,是“国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疫”的总称。因此,检验检疫实际包括了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三个专业范围的范畴,其实质内容就是“检验”和“检疫”。

检验INSPECTION的狭义概念,仅指对出入境商品的品质检验。具体含义是指:在国家的授权下,根据合同、标准或来样的要求,应用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分析分辨方法,对出人境的商品(含各种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管理活动,分辨是否符合规定的过程,而广义的检验则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出人境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对进出口业务活动提供公正性证明、鉴定等。

检疫QUARANTINE是以法律为依据,包括WTO法律、规则、惯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商品实施科学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说是为防止人类疾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害虫、疫情等进行检疫工作。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不同国家的法律,有关国际惯例对检验检疫都予以充分的肯定。

由于2018年机构改革,海关在原有安全准入(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基础上,增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责,通过建立信息集聚、优化高效、协调统一的风险防控体系,推行全链条式管理,强化智能监管、精准监管,无疑对进出口企业而言既带来了贸易便利化又增加了贸易合规风险的不确定性。以下是一个企业在海关放行后监管环节出现合规风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某公司从俄罗斯进口一台汽油发动机,属法检目录内产品,按规定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目的地检验后方可使用。该批汽油发动机入境后,运至上海生产基地,该公司在未向目的地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的情况下将该汽油发动机开箱,并组装进雪地车样机内使用。20185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催报时查获此案。该公司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接受了行政处罚。

评析:商品检验检疫流程的一个特点是,进口口岸地与货物检验检疫地可分离,即除了大宗散货、废物原料、易腐烂商品等之外,有一大部分种类产品可以在进口通关放行后,运至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这一措施客观上加快了货物在口岸的放行速度,提高了贸易便利性,但同时,对于不熟悉检验检疫规则,或者进口环节沟通不畅的企业而言,可能会造成一种错觉,以为货物被口岸海关放行就等同于检验检疫完成:或者认为即使没有完成检验检疫,只要不将货物销售出去,企业可以自行使用。这些理解并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列人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日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日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 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进口法检商品未在目的地完成检验检疫前,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拆箱使用,更不能对外转让或者销售。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是比较频发的检验检疫违规情事,企业应引起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