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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稽查 |
| 更新时间:2025-06-24 |
一、海关稽查的概念解读: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海关稽查并不意味着对企业成立开始所有进行的活动都稽查,而是有严格的实现范围。 二、海关稽查的内容: 海关稽查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第一,海关稽查的范围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相关的贸易单、财务账户、合同等资料的稽查,因此企业对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货物单证等资料的保管期限不能少于海关稽查的期限。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这些资料保管期限的约定存在不合理的约定,例如时间过短或不作规定等。在稽查中涉及历史性遗留的技术问题,例如商品归类的报错时,企业需要向海关解释相应行为时,需要提交原始的贸易合同等资料。实践中往往出现人员调动以及文件丢失的情形,让企业在应对海关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这里希望大家对保管期限有更加充分的认识。 第二,接受稽查的企业。《稽查条例》列明的六种企业都是和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企业,例如加工贸易企业、货物经营企业,但有一些企业比较容易被忽视。我国报关单实行双抬头管理,一个是经营单位、另一个为收货单位。双抬头与我国外贸代理体制有关,经营单位通常理解为向海关报关、履行相关缴税义务的企业,而收货单位是实际货主。这些收货单位可能会误以为自己在进出口管理中和海关部门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关于稽查的方式,海关在稽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有:第一是前述提及的对贸易相关证件资料的查阅复制权;第二是走访企业经营场所,对企业经营状况、相关货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称为检查权;第三是询问企业相关经办人员,制作相关询问笔录的问情权;第四是在稽查时向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对外付费情况或企业存款经营情况的查询权。在特定情况下,稽查组还可以向与被稽查企业有直接贸易往来的其他企业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其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海关稽查主要是对进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所以稽查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海关认为企业没有违反相关经营管理规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其二,海关认为企业有违反海关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这一情形又可以具体进行区分:若认为企业有走私情况,海关可以将企业移送缉私部门进行处理。 三、如何应对海关稽查的经验建议 (一)正确把握海关事后审核的形式 货物放行后海关审核的主要形式有核查和稽查两种。核查模式与稽查模式在强制权力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企业在遭遇海关核查时有必要主动把握海关权力上的差别。核查模式就是海关查阅权的具体应用,并没有像稽查程序那样拥有对货物或者文件的扣押权,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权、更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补税的权利,在货物放行后,强制补税的权利一般只存在于稽查程序或者走私犯罪的场合。正因如此,通过核查发现的问题,海关往往只能要求企业主动披露漏税事实并申请补税。但是主动披露申请补税取决于企业自愿,海关没有强制要求主动披露的权利。 但是我们建议企业不能因为海关核查模式的权利限制而失去谨慎应对的态度,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海关发现企业具有明显确凿的漏税证据,而企业又不愿意主动披露并申请补税,海关很可能紧接着启动稽查程序强制补税。因此企业对待海关核查,如果确实有事实和法理支持企业的合规性,就应该据理力争,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使海关也不至于轻易启动稽查程序。如果企业确实存在价格上的问题或者税收遗漏,最好在核查环节主动披露有关情况,根据海关规定,主动披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二)正确了解海关稽查的种类 根据海关稽查的不同目的,稽查可以分为验证稽查、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主要为企业实施信用认定(AEO)而实施,主要是勘验企业是否符合信用企业的资格,这类稽查一般不以涉税要素为主要目标,而是注重于企业贸易合规领域的管理质量,如企业未申请信用认证,海关不会主动对企业实施验证稽查。常规稽查是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贸易合规状况的例行检查,此类稽查一般不带有很强的查发违规情事的目的性,但是稽查的领域比较分散,企业涉及进出口领域的方方面面情况都会有所涉及。目前对企业涉税要素进行放行后审核的主要方式是专项稽查,专项稽查往往带有对企业是否漏征税款进行针对性检查的目的,也是最容易查发企业问题的稽查种类,这类稽查启动之前,海关会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股权情况、进出口情况等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整理,发现疑点后才会正式启动稽查,因此一旦启动专项稽查,就说明海关已经对该企业的某些合规状况产生了怀疑,并且可能掌握了初步证据。我们常常建议客户如实回答海关提问,诚实信用不仅仅是原则问题,而且很可能海关已经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提问的目的仅仅是验证而已,此时如果没有如实回答,无疑提升了海关对企业不实申报的内心确信,从而给后续的企业解释、申辩带来不利影响。 (三)通过稽查通知书把握稽查方向 海关要对一家企业开展稽查,在法律上的起始点是向企业发出稽查通知书,这张通知书会明确几个问题:一是稽查主体,也就是哪个海关来稽查。每个企业都有一个主管海关,就是企业注册地相对应的海关,一般来说,主管海关对企业进行稽查是常态,但是货物进出口口岸地海关也可以来稽查,比如昆山的企业,昆山海关可以稽查,但是货物是从宁波进口的,那么宁波的海关,比如北仑海关也可以稽查。二是稽查的对象,也就是对哪方面的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比如价格还是归类等等。当然即使指定了专门对象,海关发现了对象以外的问题也可以追究下去,所以企业应对稽查时候,重点准备稽查通知书上明确的稽查内容,同时要应对可能产生的稽查连带现象。三是稽查范围,稽查范围是指对哪一段时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贸易货物,海关可以从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随时稽查,但也并不是说海关稽查一定查3年,也有只查1年的,具体这个1年或者3年从何时开始倒退呢,应该是从稽查通知书下发之日开始,而不是从稽查结论作出之时。 (四)准备充分、有效应对 1.建立项目组应对海关稽查 进出口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除了关务部门之外,往往牵涉到财务、来购、物流、法务等多个部门,完全由一个部门应对稽查,容易出现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事实不清问题,在回答海关问题的时候尤其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海关的误解。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合组成项目组是比较可取的方式。此外,还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所有信息由联络人统一对外,这样可以避免在稽查过程中众口不一,使海关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2.建立定期贸易合规审计机制 从长远来讲,定期进行贸易合规审计是预防出现违规风险的有效措施,定期对进出口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将可能产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可以尽量减少违法成本,例如,企业发现自己在申报上有疏忽,如果被海关追究,可能要行政处罚乃至信用降级,可是如果向海关报告的话,又怕海关就事论事,反而把事情搞大。新修订的稽查条例规定,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条款从法律上保证了企业主动改正行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