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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货运代理? |
| 更新时间:2025-06-24 |
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源于英文单词 “the freight forwarder’”,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指“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结汇、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 货运代理人在出现之初,只以纯粹的代理身份出现。“他们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海上运输的巨大发展,特别是巨型集装箱船的出现,国际货运代理人根据客户的需求并依靠自身的信息优势,开始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代理’概念,而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货物运输过程之中”。由此,货运代理人有别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人”的概念,其也可以对外签发提单、揽货、收取海运杂费等,同样地,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其也面临因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逾期或灭失等违约情况的发生而向货主承担责任的后果。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货运代理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即使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主要是从行业角度、从货运代理人从事业务的范围进行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者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因其业务经营范围及向客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契约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物流业的经营人”。 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可能具有以下几种身份: 第一,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例如我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货运代理人根据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接货、订舱等事项,符合代理的特征。 第二,作为契约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第三,作为实际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部分货运代理人以自有的船舶进行运输时,即是实际承运人。 第四,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海商法》第102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货运代理人的优势即在于联系面广、信息灵通、服务机构健全,开展多式联运是货运代理业的一个发展方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