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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运代理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 更新时间:2025-06-24 |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直接决定着免责事由,直接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至于具体到货代企业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区分货代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的法律地位,确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在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如《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即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出于过错或过失”。如我国《海商法》第5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当货代企业从事传统一般代理业务时,其与客户之间是一般代理合同关系,当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不适当履行职责时,其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双方的代理关系,代理人构成此项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代理人已经得到授权并明知此项授权;(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在主观上有过错(不问故意或过失);(3)有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同时,区别有偿代理与无偿代理,对于有偿代理者,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同样,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履行代理职责的,应承担较重的义务。 当货代企业从事独立经营人业务时,其身份往往与承运人重合,应当按照承运人的义务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及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此处不再赘述。当货代企业适用严格责任时,一方面不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不应当以主观过错的轻微作为免责条件,另一方面货代企业在承担严格责任时,可以依法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或提出法定的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委托人只需要就违约事实举证,而货代企业必须就免责事由提出证明证据。 目前我国立法中关于货代的赔偿责任主要分两方面,如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规定去确立或根据货代与客户之间确立的系运输合同关系,当货代作为承运人角色出现,应该按照诸如《海商法》之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由于货代在国际货运中身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货代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易区分,这就造成货代企业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时,会出现故意混淆法律地位以达到脱责的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