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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如何辨别货运代理人的身份

更新时间:2025-06-24

如何界定一般代理人与契约承运人,如何辨别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目前我国在海运领域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由于海运、空运、铁路运输仅仅只是涉及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运输方式的不同,货代企业法律地位并不会随着运输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显著变化,故该司法解释亦可以作为在空运及其他运输领域区分货代企业与承运人的法律标准。结合目前在国内外立法和法院判例中,判定货代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标准:

1.根据合同条款来认定

在货运代理人和货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意图,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无疑是最为可行和合理的做法。

一般来讲,有关合同、协议规定货运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安排货物的运输、仓储事宜,仅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将被视为代理人。在有关合同、协议规定货运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并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将被视为合同当事人(承运人)。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尽管货运代理人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名称,甚至某些条款中含有委托代理的字样,但是如果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明确,由货运代理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责任而不仅仅是代理人责任的话,货运代理人仍然难逃其合同当事人之责。

2.根据货运代理人是否签发提单、空运单等行为来认定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货运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应认定为承运人。FIATA标准规则第一节部分对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从事承运人的业务),而且在于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就已经明示或默示地做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承诺(作为契约承运人)”。NSAB 标准条款也规定“货代在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这里提到的货代所签发的“提单”是指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签发的 HIBL,与一般提单不同:HBL是用来结汇而非提货的,因此在收货人,通知人、适用运价本等方面有很多区别。依据HBL的签发,可以断定货代作为缔约承运人的身份;如果货代实际参与到运输中,签发运输提单,则进一步会被视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我国也是采用国外通常的认定标准,即如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证的,应当被视为契约承运人

3. 依据货代的实施行为来认定

该标准是判断货代法律地位的实质性尺度。即使合同中已对法律地位有明确约定,如果货代在货运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参与程度与这种约定有所不一致的,也应以货代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传统意义上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思实和合理谨慎的选择承运人,辅助安排运输工作,自身并不参与运输。

货代一旦参与到货运过程中,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总结来说,货代占有货物(包括仓储、包装);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承担运输中货损货差以及延迟交货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在当前货代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仓储一体化以及不同来源货物集运常常发生的情况下,这一标准在实践中作为判断货代是否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的依据尤为重要。

4.根据第三人签发的提单的内容来认定

虽然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没有明确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人也没有签发提单,但货运代理人能提供第三人签发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货主,根据该提单可认定两点:第一,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名义向第三人托运的;

第二,提单表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货主和第三人。以上两点均符合代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在货运代理人地位不明时,提单对托运人的记载往往是法院认定货运代理人身份的决定性因素。

5. 货代收取报酬性质的标准来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倾向于将货代收取报酬的性质以及构成作为确定他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的关联因素之一”。

货代从货主手中取得的报酬包括两种形式:包干费用和代理佣金。这里包干费用”在货运市场上表现为由货主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和装卸费、货代的营业利润、再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的运费差价以及办理相关事宜的代缴费用。货主通过支付包干费用将运输的一切事宜委托货代安排,其中包干运费部分成为认定货运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之一。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如果再加上更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货代的利润来源是自货主与承运人之间获取运费差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货代与货主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货代视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德国运输法(HCB)中规定:货代如果收取固定费用,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

如果货代所收取的费用是以代理佣金的形式出现,则应认定其为代理人。这时的货代是根据委托合同取得报酬,对于报酬请求权的取得、丧失均适用委托制度的规定。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少有货代只收取佣金而不赚取运费差所以根据货代的利润来源是代理佣金还是运费差价确定货代法律地位的只能作为关联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6.根据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的交易历史来认定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涉及货运代理人身份的案件中,货运代理人和货主之间交易的历史,可以作对约定不明内容的补充。

7.根据其他因素来认定

如《FIATA 法律手册》归纳了六个因素:(1)货运代理人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2)货运代理人是否收到了客户据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单证;(3)货运代理人是否以自有的雇员或设备执行部分运输任务;(4)货运代理人是收取基于运输费用的佣金,还是赚取所付运费与向客户收费之间的差价;(5)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以前是否有过交易;(6)货运代理人在商谈契约时,口头表述的确切术语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