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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赔偿责任限制争议 |
| 更新时间:2025-06-24 |
基于货代的法律地位不同,其适用的赔偿责任也不尽相同,当货代在货物运输中扮演独立经营人和综合业务经营人身份时,货代更多地被解读为“契约承运人”,当货代作为传统代理人出现时,其更多的是被解读为“代理”,但是目前对于货代企业能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理论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是针对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能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而言的。特别是在海运领域中,当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身份时,反对无船承运人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货代不拥有船舶,肯定不是船船所有人,也不可能是船船承租人,不符合《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第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应当是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分权,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而在海上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只能作为契约承运人,其本身并不拥有、经营运输船舶。对船舶无占有和控制权,所以无船承运人不能作为船舶经营人。第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初仅是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以促进海运业的发展。因此在历史上一直成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后来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以及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也渐渐纳入责任限制的保护范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也演变为今天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理由在于保护投入成本巨大、回报周期长而又承担海上特殊风险的船舶所有人,以及由于使用和控制船舶而承担着相同风险的其他海上运输主体(如经营船舶的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防止其破产,以促进航运业的发展。而无船承运人和船舶没有技术上和商业上的控制关系,尤其是运输经营人而非船舶经营人,其并不承担经营船舶的特殊奉献,对船舶不具有利益关系,因此不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意图。且船舶管理人承担的是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而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也不能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所以,无船承运人即使在《1976年公约》框架下也不能作为船舶管理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赞同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观点认为:“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新的航运主体会不断涌现。无船承运人的产生即是如此。其虽不拥有、经营船舶,却经营国际海上运输,诸如从事订立运输合同,接收、交付货物,签发提单等活动,当然不能因为其不经营船舶就抹杀其所需承担的海上风险。对传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界定拘泥于对船舶经营具有利益的主体,这与航运业的发展不相适应。无船承运人虽不经营船舶,但归根到底,其还是通过经营运输来间接的经营船舶。如果将无船承运人排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之外,则在发生海损事故时,索赔人可以绕过实际承运人直接起诉无船承运人,从而获得全部赔偿,这就会引起‘择人行诉’的问题,违背公平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整个航运业的发展而非保护某类主体,因此应从发展的眼光看,将无船承运人纳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范围。”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审判也是倾向于不承认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然而随着我国的国际航运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船承运业发展很快,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服务产业。我国在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进行了规定。同时,依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从其立法本意上分析,事实上我国已经承认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法律责任与一般实际承运人相挂钩。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又将无船承运人与一般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了划分并分别加以调控,在此背景下,“无船承运人虽不拥有、经营船舶,却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从事地理运输合同,接收、交付货物,签发提单等活动。不能因为其不经营船舶就抹杀其所需承担的海上风险”。对传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界定拘泥于对船舶经营具有利益的主体,这与航运业的发展不相适应。“无船承运人虽不经营船舶,但归根到底,它还是通过经营运输来间接的经营船舶。如果将无船承运人排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之外,则在发生海损事故时,索赔人可以绕过实际承运人直接起诉无船承运人,从而获得全额赔偿,这就会引起‘择人行诉’的问题,违背公平原则。” 此外,在诸如《民用航空法》中,不仅明确了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也赋予了契约承运人可以享有与实际承运人一样的赔偿责任限制,这也符合民用航空代理企业发展的需要,如果单单规定海运中的无船承运人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对整体货代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国不仅应当确立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确立契约承运人及货代一般代理过程中的法律赔偿责任,也应当确立契约承运人可以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并以此建立整个货代行业的赔偿责任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