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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作为一般代理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
| 更新时间:2025-06-18 |
当货代基于一般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货物运输时,其更多的是扮演“代理人”的角色,适用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除前面罗列的货代免责事由外,另一方面,货代可以依照与合同相对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享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限制。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针对国际货运代理的限制责任,主要是参照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赔偿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故该赔偿责任原则是过失赔偿原则。 (二)赔偿责任限制 赔偿单位限制:根据该原则,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 1.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 因货物延迟交付引起的索赔,根据本标准是不能免责的,那么,赔偿的限额为公司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即最高赔偿额就是该票货物收取的全额运费。 2. 保价货物的赔偿 公司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信声明或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可向公司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的最高货物声明价值。 (三)除外责任限制 1.对于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归纳起来可包括以下7个方面 (1) 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 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 不可抗力所致。 2.客户不得让其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 (1) 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 (2) 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与 FIATA 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相对应的,我国有《国际货代业务通用交易条件》(GB/T22153-2008),其中关于责任限制有:单位限制: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 2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 (四)货代公司的免责 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 (2) 遵循客户的指示; (3)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 (4)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S)货物固有的缺陷; (6)罢工、动乱、禁运等; (7)公司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综上规定,我国目前对货代企业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货物运输时,适用的主要是过错赔偿义务原则,契约约定原则为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