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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与货代在走私案件中的责任划分

更新时间:2025-06-18

传统逻辑认定货主主犯地位: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犯意发起、行为参与及利益归属”。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基于以下两点认定货主为主犯:(一)利益关联性:货主作为货物最终权利人,直接获取走私行为的主要经济收益,故被认定在案件中的利益归属方面占主要地位。(二)行为必要性:货主提供货物,使走私链条得以形成,故被认定在案件中的犯意发起方面占主要地位。货代则因“协助性角色”(如制作单证、申报通关)及固定代理费收益,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或承担次要责任。

典型案例重构货代主导型走私的责任:

某贸易公司(货主)委托货代吴某代理进口水果干,因低报价格涉嫌走私被立案。货主的辩护人举证:1.增值税抵扣机制的特殊性:涉案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16%-17%。根据我国增值税“进销项抵扣”制度,货主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通过下游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实际税负为零。因此,货主客观上缺少偷逃增值税的经济动机2.货代对贸易链条的实际控制:货代吴某全程主导境外采购,向货主提供的报价系在外商原始价格基础上添加自身利润后的报价;货主未直接接触外商,对真实成交价格不知情;报关所需的合同、发票等虚假单证均系吴某套印,伪造,货主未参与制作,货主未授权、也不知情吴某虚假申报行或知情。因此,吴某具备欺骗货主、瞒报货物价格的能力,也具备低报价格的动机3.货主认知局限:货主虽从事进出口行业,但缺乏专业关务、税务知识,对关税、增值税的理解错误,在内部核算进货成本时其甚至将增值税与货物本身价格混为一谈,进一步佐证货主并无主观故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货主无走私故意,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关在后续行政处罚中,未没收货物,仅要求补缴税款并处一倍罚款。货主的损失得到了显著降低。

实务风险警醒与合规指引:

(一)货主风险防控建议:

1、强化贸易流程监管:直接参与外商谈判,要求货运代理人提供原始交易凭证,避免信息不对称;

2、完善税务合规体系:聘请专业机构厘清关税、增值税等税务逻辑,避免认知误区;

3、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在代理协议中约定货运代理人需保证单证真实性,并设置违约追责条款。

(二)货代合规操作指引:

1、严守报关真实性义务:根据《海关法》第十条,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品名等要素;

2、拒绝灰色合作:对客户提出的低报、瞒报要求,需明确告知法律风险并留存书面记录;

3、建立内部风控机制:定期开展海关法规培训,规范单证审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