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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瞒报货物信息,货代应如何应对该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5-06-18

一、案情简介

20225月,F货代公司与H物流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委托H物流公司代理海运出口集装箱业务。同年12月,F货代公司申报货物品名为“挡风玻璃”、“电机”等普通货物,委托H物流公司订舱从中国宁波海运至澳大利亚。H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向YM海运订舱,货物于202314日装船出运。货物抵港后,澳大利亚海关查获集装箱内夹带未申报的香烟,F货代公司收到通知后递交了《弃货保函》申请弃货处理,后货物被澳大利亚海关销毁。YM海运以“走私瞒报”为由对两票货物分别处以3万美元罚金,并要求H物流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箱费、销毁费等目的港费用,总额逾10万美元。H物流公司垫付费用后向F货代公司追偿未果,遂将F货代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审理过程中F货代公司辩称,双方虽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但其应承担的费用应是可预见的合理费用,H物流公司主张的费用明显过高,因H物流公司自身审查不严或为业务发展需要配合船公司所扩大的损失不应由F货代公司承担。同时F货代公司对瞒报罚金、滞箱费、堆存费、运输费等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等提出异议。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F货代公司未如实申报货物信息,既违反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中明确告知托运物品详情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禁止走私烟草制品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30条的规定,F货代公司应对H物流公司垫付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H物流公司主张的损失应是“实际损失”,在F货代公司对损失提出异议的情况下,H物流公司应举证证明相关费用的必要性、真实性与合理性。法院认为判决:F货代公司向H物流公司支付目的港用及罚金等,并承担律师费。

三、合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因申报不实或遗漏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往往涉及发货人、货代、承运人等多个主体,货代企业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在层层转委托的业务情境下,货代企业往往同时具有托运人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即对于船公司或者下家货运代理来说是托运人的身份,对于发货人等委托人来说是代理人身份),货代企业通常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货物信息向船司订舱,进行信息传递,仅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实现实质性的开箱审查。一旦发生瞒报情形,货代企业就需面对船公司的强势地位,根据船公司的要求承担托运人瞒报的违约责任(如支付瞒报罚金、赔偿损失等)。与此同时,货代企业又需要向其委托人主张这些损失和费用,特别是在货代同行的委托情况下,该委托人又常常会披露真实货主身份以货代身份抗辩、拒绝承担瞒报责任,为有效应对此困境,建议货代企业在业务合同中明确委托人的瞒报责任,避免事后扯皮,责任划分不清。

1、事前: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

  • 增设瞒报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委托人承担瞒报引发的罚金、滞箱费等全部损失。

  • 违约金预先确认:约定按船公司罚金金额据实赔付,并纳入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2、事中:风险处置与证据留存

  • 及时披露与止损:发现瞒报后立即通知委托人,及时反馈信息,留存海关处罚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

  • 费用审核机制:要求船公司提供费用明细及依据,对存疑费用提出书面异议并拒绝垫付。

3、事后:法律救济与专业支持

  • 诉讼策略评估: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梳理证据链,通过法律途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