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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边民互市贸易的走私风险

更新时间:2025-06-18

一、案例简介

20233月,刘某安排陆某福寻找清关人员,准备在天保口岸通过边民互市方式走私货物。后陆某福经人介绍认识莫某文,后莫某文又邀约雷某华合伙承揽走私货物的清关事宜,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3322日至43日期间,莫某文、雷某华等人利用边民免税额度,将花生、绿豆、赤豆等货物伪报贸易方式通过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入境。经梳理统计,走私去壳花生117吨、干绿豆1741.290吨、赤豆118.840吨,价值合计人民币1582.0720万元。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3.3025万元。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通过调取边民互市申报纸质单证,发现莫某文于20209月至20214月期间,通过边民互市方式走私花生、绿豆、赤豆等货物。经查,走私去壳花生1898.69吨、干绿豆917.19吨、干赤豆2603.7吨,价值合计人民币3160.0290万元。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36.74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文、雷某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莫某文偷逃应缴税额740.0473万元,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雷某华偷逃应缴税额203.3025万元,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二、何为边民互市

根据《对外贸易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等法律规范,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海关对边民在互市商铺上购买的小额物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具体来说,边民互市贸易存在主体、商品、数额三方面的限制。主体方面,仅边民可以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将边民企业排除在外,且边境居民具有身份证件即边民证,以此判断其主体身份。商品方面,从商品来源和商品类型两个维度进行限制,第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必须来源于周边国家;第二,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数额方面,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在我国两万多公里的边境线上,边民互市贸易规模比较大的是广西和云南的中越边境,以及中缅、中老边境地区。

三、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进行走私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伪报贸易性质利用边民互市这一政策优惠实施走私犯罪。伪报贸易性质是涉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中最为普遍的走私模式。行为人向边民购买免税指标后,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将本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其仅仅在形式上符合边民互市贸易的条件,其合法形式下隐藏着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

与其他类型走私案件不同,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通常涉及两类主体。首先,边民是此类走私案件中的主要参与主体,因为只有边民才享有免税资格。边民主要通过与走私商共谋,为其提供边民身份,帮助其逃避海关监管,最终将货物以边民互市贸易名义运输进境的形式参与到走私犯罪之中。除直接参与、实施走私行为的边民外,还存在着作为幕后操纵者、组织者的走私商。他们往往隐藏在走私链条的幕后,利用边民作为掩护,主导完成走私工作。

就涉及罪名而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主要罪名,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是为偷逃应缴税款而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允许进口的货物。也有部分行为人将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冻品等货物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运输进境,此类案件通常会因货物属性的原因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最后建议从事边民互市的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合规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