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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代购免税商品构成了走私犯罪? |
| 更新时间:2025-06-11 |
一、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人李某恒在海南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担任协管员时,利用协管员身份在机场找旅客借用身份信息和机票帮朋友购买免税品,买好后让正好离岛的亲朋好友带出岛再寄回,或者直接用机场的通行证从员工通道带出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4月李某恒的非法牟利行为被海关发现后被辞退。2019年开始,李某恒开始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2019年国庆开始,李某恒开始给王某某等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给上述人员,从中赚取50-100不等的人头代购费。李某恒找人头的方式有:一是在机场等免税店现场找旅客借票;二是通过亲朋好友;三是自己找拉客的自由职业人员;四是找导游;五是找专门水客头。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贤开始帮助李某恒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恒帮助支付免税货款。3月底,李某恒、李某贤开始在美兰机场利用出岛旅客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买好免税品后,不实际登机离岛,而是直接趁安检人员换班的时候溜出来,有时候通过VIP通道出来。 在帮助李某恒购买免税商品过程中,李某贤认识了一些韩国代购后,也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转卖给韩国代购,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李某恒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 207 045.21元,涉嫌偷逃税款2 106 248.86元人民币。李某贤参与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1 991件,价值1060474.27元,涉嫌偷逃税款221 008.45元人民币。 二、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的资格与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属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恒、李某贤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李某贤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恒、李某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案件总结 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私代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由于走私代购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罚时应尽量考虑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四、法条指引: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