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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代“甩锅”导致百万索赔

更新时间:2025-06-11

一、案情简介

201810月,国内贸易商(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货代公司代理运输一批实木货物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微信确认费用及熏蒸要求,并支付了熏蒸费、商检费、海运费、报关费等全程代理费用。货代公司承诺“包办运输、报关、文件处理等事宜”,但货物抵达温哥华后,因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被加拿大海关扣留,要求退运。

货代公司安排货物退运至香港,委托人支付检验及退运费。货物抵港后,货代公司以仓储费未付及资料未确认为由,要求委托人限期提货,否则销毁。委托人拒绝签署空白文件,指责货代公司操作不规范。最终货物被销毁,双方协商未果。

委托人以货代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熏蒸/消毒证书、未办理符合海关要求的检疫文件、未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等为由提出诉讼请求,索赔货物损失、退运费及律师费等合计约百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一)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但货代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涉案货物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订舱、报关、报检等事务,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由于委托人并不能证明货代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故委托人主张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货代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涉案货物虽由委托人负责蒙特利尔的清关工作,货代公司作为多年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应清楚并了解我国及货物目的港国家的相关检疫法规及政策,以使得对货物及包装的熏蒸、检疫行为达到我国及目的港国家的标准,从而保证货物在目的港通过检疫检验,实现报关、报检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目的。货代公司未证明其为涉案货物办理了合法有效的《熏蒸/消毒证书》,亦未证明涉案货物的木质包装上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标识。货代公司未完成涉案货物及包装的熏蒸检疫的合同义务,导致涉案货物在加拿大被查验时,因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缺少必要的IPPC标识,被拒绝入境,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货代公司应承担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熏蒸费、商检费、海运费、报关费、短驳费、码头费。

根据《民法典》57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货代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货物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拒绝入境后,货代公司即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妥善解决货物的后续事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货代公司最终告知委托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回香港,委托人垫付了货物在加拿大的检查费用及退运回香港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由货代公司承担涉案货物退运回香港后,货代公司将货物仓储在香港某仓库,并要求委托人确认再次运输的相关资料。委托人在回复货代公司的邮件中未有弃货的明确意思表示,且涉案货物在香港产生的仓储费用远低于货物价值,货代公司未对涉案货物进行妥善照料和管理,导致货物最终被销毁,货代公司应承担赔偿委托人货物损失的违约责任

对于委托人主张的“营业收入损失”诉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是“委托人未提前说明货物用途,损失超出可预见范围”。体现了“可预见性规则”在责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三、案件总结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并非无限兜底,但必须守住三条红线

第一,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即意味着对运输、报关、文件处理、应急措施等全流程负责,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第二,举证责任的严格倒置。法律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海上货代企业需主动证明自身操作合规。若无法提供证据(如合规文件、操作记录、沟通凭证等),法院将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

第三,赔偿范围的合理限定。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违约赔偿以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例如,若委托人未提前告知货物用于紧急商业活动,则货代公司无需赔偿间接利润损失。这一规则既保护委托人权益,也避免企业承担过度责任。

四、实操建议

1、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文件标准、风险分担等内容,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完善证据留存:从接单到交付全程保留沟通记录、操作凭证及第三方文件(如海关回执),确保争议时可自证合规。

3、建立应急机制:货物被拒收或扣押时,优先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方案(如转运、就地处理),而非单方面推卸责任。

4、投保责任风险: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高额赔偿风险,尤其是针对高价值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