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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区真实案例 | 捞人的“假”律师最终还需律师辩护 |
| 更新时间:2020-11-28 |
南通地区真实案例 | 捞人的“假”律师最终还需律师辩护编者按:对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转而向律师投医问药,该案往往已经烂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另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环境严重恶化。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大事,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陈律师一直和我们讲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有效辩护,还要防止家属被骗。下面来盘点一下南通地区的一些真实案例,来揭开这些“大人物”的骗局。 案例一 审理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612刑初742号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蔡某某谎称能在上海找到相关人员,帮被害人杨某将其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的丈夫李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监禁刑)保释出来,骗得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5次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7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需要人民币20000元才能将李某甲保释出来,骗被害人杨某向其汇款人民币20000元。 2.2014年1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需要再活动一下关系,争取当年春节前将李某甲保释出来,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一旅馆内分3次骗得被害人杨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 3.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保释李某甲还需要活动经费,骗被害人杨某向其汇款人民币4000元。 4.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还需要活动经费,骗被害人杨某向其汇款人民币5000元。 5.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事情马上办好,需要请人吃饭,骗被害人杨某向其汇款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尚未退赔的赃款应予退赔。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
案例二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602刑初639号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害人应某因其丈夫蔡某某涉嫌票据诈骗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立案侦查一事,联系被告人柴某某,希望柴某某能够找关系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柴某某谎称可以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编造种种理由,多次骗取应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939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柴某某告知被害人应某,其去北京找关系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费用。当日,被害人应某即通过柴某某母亲钟某的银行卡向被告人柴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9月18日,应某又通过钟某的银行卡向被告人柴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南京市组织部长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50000元。 3、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民警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送礼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3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399元的飞利浦剃须刀一把。 4、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民警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送礼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 5、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南通市政法委书记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看望办案民警生病的父亲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10000元。 6、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柴某某以到如皋市公安局找关系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6000元。 7、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关系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10000元。 8、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南通市政法委书记帮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4000元。 9、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春节向南通市政法委书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送礼为由,骗得被害人应某人民币8000元。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母亲钟某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应某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由被告人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柴某某退赔被害人应晓爱损失人民币119399元。
案例三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612刑初221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因经营不善对外亏欠大量债务。2018年2月,陆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叶某以认识公安机关民警为由,许诺可以为陆某办理取保候审,获取被害人陈某(系陆某之妻)的信任,再以需要请托需花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叶某骗得上述人民币8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以各种理由继续欺骗被害人陈某,直至陆某被依法逮捕后仍未能归还上述钱款。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陈某出具了谅解书,后被告人叶某已按约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被害人陈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其犯罪动机和对司法环境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他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司法活动不受扰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结语: 现如今,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司法环境和以前相比,已经改善了很多。量刑规范化,案件责任终身制,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越来越透明,暗箱操作的余地越来越小,寻租的空间越来越小,没有几个人会为了收几个钱,明目张胆地赌上自己的帽子和制服,甚至是自由,铤而走险干着违法、乱纪、犯罪的勾当。文末,笔者奉劝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亲人涉嫌犯罪被抓后,当务之急是找一个专业上靠得住的律师及时介入,而不是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找关系上,以致错过最佳的“治疗期”,等到病入膏肓,华佗式的律师恐怕也无回天之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