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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更新时间:2019-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7.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三)寻衅滋事罪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