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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不能任性, 报复公司可能判处刑罚

更新时间:2020-03-09

前言
初入职场,新人总有一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冲劲,但由于自身社会经验的缺乏和较强的自尊心,在工作中遇到不满的事情或时常常会冲动辞职,甚至出现报复公司的行为,殊不知有些报复公司的行为可能已经陷入了犯罪的泥沼。

案情回顾

故事的主人公叫薛彤(化名),是一位毕业于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凭借着出色的外表和专业,薛彤很快找到了一家国内的顶尖设计公司。但没工作两个月,因为公司要她加班设计出网站匹配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影响了她追剧,她就任性地辞掉了工作。随后,她前前后后又找了三家工作,但都分别以“同事用的香水味道让她要窒息”,“主管长得太丑影响她午餐的食欲”,“经理总是让她帮忙取快递”的理由辞掉了这三家工作。

就这样,薛彤不得不在毕业不到一年的时间,开始找第五份工作。这次找的是一家规模不小的网络销售公司,面试时总经理对薛彤提交的作品很满意,薛彤以为这次可以大显身手了。可没想到,薛彤这次入职的部门,该部门经理是公司的元老,一直仗着自己资历老处处耍威风,他习惯给新员工一个下马威,于是在薛彤工作的第一天,就把她熬夜做好的作品数落了一番,并羞辱她:“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
薛彤觉得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回到家,薛彤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薛彤的报复行为有没有违法?
检察机关认为,薛彤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薛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释法

1

罪名释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法条列举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两种具体要素后又规定了“其他方法”,根据刑法解释规则,该“其他方法”要与列举的两种要素的危害程度相当。


2

大众的误解

本罪名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误解的地方是,好像仅限于破坏工业、农业类生产型企业的机器设备,扰乱生产秩序才可能构成犯罪。譬如破坏锅炉、切断电源、打翻机器、破坏农业灌溉设备、残害耕畜及毁坏种子禾苗等。其实,本罪名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所有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秩序也包含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


3

敬畏规则

该罪名与我们的生活并不是很遥远。作为公司职员,都是使用电脑办公,而公司的电子文件或数据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随意删除或修改,导致公司发生财产损失,就极有可能触犯此罪名。有人会说,如果轻而易举就构成犯罪,动辄得咎,那还让不让人活了?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是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是法律风险意识欠缺的表现。

城市中广大的年青一代,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挫折时无法忍受,不能及时调整情绪,在与老板或上司闹矛盾时,尤其是在离职时经常产生激烈冲突,容易一气之下故意删除公司的一些文件或数据,导致惹火上身。其实,不管在职期间受到多么不公正的待遇,在激烈的职场竞争环境中,都是常见的。当然,如果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维权途径进行投诉或劳动仲裁。年轻人成长的过程就是要接受磨难,借事炼心,提升自己的为人处世的境界,增强自己的情绪控制能力,才能在残酷的职场生态中不断晋级。


4

立案起点之低让人不得不谨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立案标准就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在现代社会中,随随便便一个破坏之举,就能造成五千元以上的损失,很容易评估得出结论。所以该罪的入罪门槛是很低的。


后记
冲动是魔鬼,莫让一时的冲动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