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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闹出的奇葩事

更新时间:2020-03-17

来源:陈俊杰刑事辩护网   编辑:陈俊杰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8 1461 7578

打赏主播闹出的奇葩事

网络直播是近年兴起的娱乐方式,打赏和刷礼物也是观众对自己喜爱的主播表达支持的一种方式。我们在浏览新闻时常常看到“会计打赏主播”、“未成年打赏主播”、“贫困生打赏女主播”、“大妈打赏男主播”等引发的刑事或民事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打赏主播闹出的奇葩事。


会计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

年近30岁的王某是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平时担任出纳和主办会计职务。2015年9月,在工作之余他第一次接触到直播平台,很快便迷上观看主播们唱歌跳舞。并通过“打赏”方式支持主播。随着时间推移,王某日益沉迷于直播平台,享受着“刷礼物”后旁人的恭维与吹捧,但他微薄的薪水与打赏频率和礼物数量相比,早已是杯水车薪。欲望渐渐被撑大,无法负荷打赏费用的他动起了挪用公司资金的念头。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支取、提存或电汇等多种形式,将单位资金930余万元公款挪作他用。据王某供述,截至2017年2月中旬,他向各个直播平台一共充值766万左右。在此期间,他还经常往返上海与女主播见面,最多一晚就花了数十万元。

2017年2月中旬,王某任职的房地产公司向警方报案,称王某突然失联,公司怀疑他侵吞了数百万元公款。2017年2月21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王某退回被害单位人民币930万元。


打赏属“买卖”还是“赠予”?

“打赏”可分两种:一是粉丝通过平台购买礼物,在观看直播时发给主播,然后主播参与分成;二是粉丝线下与女主播交往,直接支付金钱的行为。前者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关系,后者的法律性质是赠与关系。当打赏的来源不合法时,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但接受打赏的女主播们是否应予退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认定为买卖关系,女主播对于打赏的资金来源并不清楚,没有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直播服务时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只参与了平台分成,退还可能性不大。

若认定为赠与关系,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王某只是与女主播们共同消费,一般不用退还。但若女主播们知道王某资金来源不正当,甚至鼓动他从单位挪用资金,在此情况下可能会依法退还,法院也会参与追缴,并且单位作为受害者,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来挽回损失。

总之,打赏主播的钱与无偿取得是否性质相同有待研究,主播打赏有一定赠与性质,但又有一定表演观赏性质,在定性上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给出一个相应的解释来予以明确。


11岁小孩打赏主播、玩游戏花光40万

今年3月2号,盛先生的父母到银行去办理业务时,发现原本存有40万元卖房款的银行卡,余额只有0.2元。银行流水显示,从1月4日到2月16日之间,每天都有三四十笔支付宝或QQ支付转账,每笔资金从几块钱到一千多块钱不等,最多的一天有四五万块钱。流水还显示,这些钱大都流向了视频平台和游戏公司。

盛先生说,他和弟弟常年在外打工,侄子小北一直跟着奶奶在老家生活。此前,为了方便小北跟父亲联系和日常学习,盛先生的弟弟给小北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可令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北不仅迷上了手游,还和小伙伴用奶奶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绑定了存有40万现金的银行卡。

事到如今,小北才恍然大悟,自己都不知道花了这么多的钱,还以为只是玩玩的。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可否追回钱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岁的孩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网络游戏中大额充值,打赏主播的行为如果其家长不同意、不追认,则属无效民事行为,家长可以与游戏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了,可通过诉讼解决。遇到此种情况,家长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大额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