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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之“不起诉”案例与辩点

更新时间:2020-03-09

来源:陈俊杰刑事辩护网   编辑:陈俊杰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8 1461 7578


涉嫌诈骗罪之“不起诉”案例与辩点

导语:诈骗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指控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辩俊杰律师团队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法律文书公开平台,以“南通市”、“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在2019年之间南通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选取了10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关“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汇总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例1  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通港检诉刑不诉〔2019〕8号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6 年底至2017 年年初,为骗取他人财物供其用于资金周转,对外谎称获取南通市通州区南通*甲护理院项目的承包资质,以南通某乙护理院的名义制作假劳务分包合同,分别与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签订分包合同,骗取杨某某、陈某某、袁某某人民币合计23万元。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具有在尚未确定能够承包到南通市通州区南通*甲护理院工程的前提下,将该工程劳务同时承包给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骗取“合同保证金”用于资金周转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上述被害人联络过程中均声称过接不到工程保证退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获得被害人钱款后没有证据证明用于挥霍等,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能力偿还。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2  张某某诈骗案

案号:通检未刑不诉〔2019〕2号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闲鱼”APP交易“外星人”笔记本电脑,双方约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成交,通过支付宝交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双方商议待电脑寄出时付清尾款。当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顺丰快递点和被害人吴某某视频,并拍摄了顺丰包装盒的视频获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被害人吴某某将尾款人民币8000元打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到钱后,立即将被害人吴某某的支付宝、微信、闲鱼账号全部拉黑,并将电脑带回家中。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账号被拉黑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诈骗得逞后立即将人民币9000元提现至账号户名为62178526000********的中国银行卡,并连夜前往桂林市恭城县利用上述钱款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向常某购买一辆摩托车。2017年9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现支付宝账号被封,因畏罪又立即以人民币106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出售给他人,得款后通过微信将人民币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不起诉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例3  张某甲网贷诈骗案

案号:皋检二部刑不诉〔2019〕12号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在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冒充网贷平台客服,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作案27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212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参与诈骗作案25起,涉案价值211800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

不起诉理由:张某甲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参与上述25起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犯罪事实与张某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构成诈骗罪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律师释法

综合以上3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例我们可以找出以下2个辩护要点:

1、  前两起案例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存疑;

2、  第三起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酌定不起诉

案例4 吴某某诈骗案

案号: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19〕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11月份,吴某某和被害人尹某某结识后,虚构开办晚托班、并可以让被害人尹某某入股分红的事实,以购买晚托班设施设备和交房租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尹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878元。用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还债使用。

2019年5月8日被害人尹某某发现被骗后,将吴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878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理由: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案例5 李某某保健品诈骗案

案号:通检诉刑不诉〔2019〕52号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南京**公司设立销售平台,给与经销商高额分成,让经销商以免费旅游为诱饵将老年被害人带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该公司保健品具有预防治疗癌症等功效,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身份进行门诊等,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陈某某(同案不起诉)、葛某某(同案不起诉)知道存在上述欺骗情况,仍然与该公司的“南湖平台”合作。

2018年5月6日至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陈某某、葛某某组织被害人至“南湖平台”养生基地。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组织的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4000元。

2018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理由: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6 徐某某算命诈骗案

案号:通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王某甲(同案不起诉)二人共谋通过算命骗钱,后二人沿路喊着“算命、看手相”,步行至南通市通州区**镇被害人季某某家附近,季某某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徐某某二人算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王某乙为名为季某某儿子算命,谎称季某某儿子是和尚投胎,需要脱掉和尚帽子消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谎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身上有菩萨,季某某信以为真。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遂假装做法事,先后以去庙里给烧香钱、给菩萨喜钱等向被害人季某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得季某某人民币6000元整,离开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告诉季某某儿子不要把今天算命的事情说出去,不然不灵。

2018年4月3日,被害人季某某发现受骗后报警。2019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徐某某二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季某某的谅解。

不起诉理由:虽然 王某甲、徐某某二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二人均不起诉。

案例7 瞿某某短信诈骗案

案号:通港检诉刑不诉〔2019〕11号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跟随男友邓某某携带“伪基站”设备,先后至扬州、常州、南通等地发送10086诈骗短信实施诈骗,期间,邓某某负责架设操作设备,瞿某某偶尔帮助查看设备运转情况、收拾、保管设备,致朱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点击短信链接进行充值,共计骗得人民币101318.4元(均由上家所得)。期间,邓某某从上家处获得工资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和邓某某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不起诉理由:虽然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退出非法获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案例8 敖某甲白酒诈骗案

案号:启检诉刑不诉〔2019〕3号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敖某甲被债权人黄某某催还债款,两人经商议,由敖某甲向黄某某提供高档白酒以折抵欠款利息。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于2018年4月底,先后2次在启东市**镇**路**医院对面黄某某的店面内,将其向他人购买的假冒52度**白酒36瓶、40.8度**白酒28瓶、假冒53度**酒12瓶将会给黄某某。2018年5月19日黄某某发现上述白酒均系假酒而报警,两人尚未商定折抵利息金额。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上述白酒以市场批发价计算合计人民币64188元。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于2018年6月15日在本市**镇**大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购买真品52度五粮液白酒5箱(30瓶)赔偿给被害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不起诉理由: 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坦白、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决定对敖某甲不起诉,扣押假冒品牌白酒76瓶暂存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销毁。

案例9 孙某某微信诈骗案

案号: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19〕13号

案情简介: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利用其微信小号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其辅读学校校友)加为好友,伪装成租住在南通的如东女子“张某乙”,假装与被害人张某甲谈恋爱,先后以“张某乙”的名义,以买衣服、交房租等为借口,骗得张某甲人民币共计20305元。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之后,孙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理由:虽然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10 周某某诈骗案

启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海门市**镇*浴室被人故意伤害殴打受伤,海门市公安局出警后,当晚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次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医院拍片后发现自己左手骨折,同年8月6日至8月16日,周某某在启东市中医院入院治疗,为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周某某对医生谎称自己系跌倒受伤。2017年8月29日,周某某向启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并谎称“不慎踏空从楼上滚到楼下”受伤;2017年9月24日,周某某报销医疗费用11292.80元(其中个人账户1094.50元);2018年10月19日,周某某再次报销医疗费用2430.20元。

2019年8月16日,周某某被启东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6日,周某某向启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账户交款12628.40元,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已经追回。

不起诉理由:虽然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综合以上7个酌定不起诉案例我们认为检察院处理诈骗案件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会着重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首要考量因素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未遂、诈骗数额较小、从犯、初犯);

2、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认罪悔罪的情节;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是否尽可能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希望本文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