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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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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下 | 刑辩律师办理口罩类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以生产销售伪劣口罩为例

更新时间:2020-02-12

来源:陈俊杰刑事辩护网   编辑:陈俊杰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8 1461 7578

疫情当下 | 刑辩律师办理口罩类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以生产销售伪劣口罩为例

目录

一、法律

二、司法解释

三、 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四、构成要件

五、证据规格

法 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8号发布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生效日期:

2020.02.06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证据规格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预谋情况、参与人、生产方式、经过、后果,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生产者在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加工制作的伪劣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的来源、数量,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次数和每次生产的数量等;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特征、资金来源和账目情况;

5、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向何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6、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假是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盗用了专利,是否系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贩假、制假的所得是如何分配的;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向何人购买了伪劣产品,购买的数量和价格;

3、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以及伪劣产品的外观特征;

4、购买时是否知道是伪劣产品,使用中是否有质量问题,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了损害和财产损失。

(三) 证人证言

1、询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所聘请和雇佣的人;

2、询问被害人的亲友或者其它知情人;

3、询问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4、购买人因使用伪劣产品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 物证、书证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的清单和照片

2、掺杂、掺假的原料主、材料,假产品、次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实物、清单和照片;

3、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汇票、存折等;

5、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入出进账单、伪劣产品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6、病历、医疗费收据等;

7、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四)鉴定结论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结论;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价格鉴定、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3、法医鉴定、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生产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场所等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