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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新法速递

更新时间:2025-03-03

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9号(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209

【发布日期】20241231

【实施日期】202541

【法律类别】检验检疫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自202541日起实施

为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促进种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随附以下资料:

  (一)《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引进以下检疫物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

  1.动物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土壤。

  (三)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四)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在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现场或视频审查,综合评估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四、经综合评估,使用单位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海关总署将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疫许可证》。如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禁止进境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有效期内,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

  六、引进禁止进境物后,使用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254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207

【发布日期】20241230

【实施日期】202511

【法律类别】海关通关与关税法规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1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执行相关关税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为有效实施2025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5)。

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规定为准。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废止海关总署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版)(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等予以废止。

(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三)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四)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特此公告。

3.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关于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67

【发布日期】20241231

【实施日期】202511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5年度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51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4.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6号(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66

【发布日期】20241231

【实施日期】202511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5年度内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自2025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同时废止。

5.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65

【发布日期】20241231

【实施日期】202511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5年度内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5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锑、锆、铍、锗、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