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
办案札记 | 居间介绍网贷平台给催收公司收取服务费催收公司软暴力催收涉嫌寻衅滋事罪,介绍人是否与之构成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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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0-01-15 | ||||||||
问题的提出:居间介绍网贷平台给催收公司按两公司结算比例向催收公司收取提成,催收公司软暴力催收涉嫌寻衅滋事罪,介绍人是否与之构成共同犯罪。 那么为何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根源于下面的几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回归本案需要有证据证明介绍人有参与软暴力催收、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才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共同故意,既包括直接参与策划、实施,以及在明知(或应该明知)情况下提供帮助、支持,或者明示、暗示、默许、放任其实施相关软暴力催收行为。 写在最后,2019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报》转载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的《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这篇文章,结合前文:问题的提出,此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仍应严格依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综合判断,不能矫枉过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