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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崇川区近40年第一起宣告财产无主案件办理感悟 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更新时间:2020-04-28

来源:陈俊杰刑事辩护网   编辑:陈俊杰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8 1461 7578

办案札记|崇川区近40年第一起宣告财产无主案件办理感悟

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非法定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并承担了对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该通过怎样的路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案情简介:当事人甲对其姐姐及外甥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当事人甲的姐姐先于外甥死亡,母子俩共同共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当事人甲的姐姐在世时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处分给了自己的弟弟及儿子,其儿子有智力二级残疾,未婚未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后无法订立遗嘱,舅舅也无法作为其监护人将房屋过户给舅舅,后外甥死亡,舅舅到房管局持其姐姐及外甥的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相关材料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时被告知,该房屋无法继承,无奈之下当事人找到了我。

初步分析案情:舅舅并非姐姐及外甥的法定继承人,属于非法定继承人,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姐姐享有该房屋2/1的所有权份额,通过姐姐的公证遗嘱在当事人甲姐姐去世后当事人甲继受取得了案涉房屋4/1的所有权份额,剩余属于姐姐4/1份额的房屋,本案与其它继承纠纷相比最大的难点就是无适格主体,告无可告,找到被告才能启动诉讼程序告谁成了麻烦事。不动产交易中心在当事人甲提供相应材料后不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问题,对于不办证“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很容易被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不全作为理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既然这条路径不太走的通到底要怎么办?

笔者最先想到的是列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于是笔者信心满满的草拟了起诉材料,至崇川法院家事审判庭去立案,但在立案时被家事审判庭法官告知,在这种案件中他们不认为居民委员会是适格主体,并给我看了之前非法定继承人起诉居民委员会,要求继承银行账户中存款,法院以主体资格不符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瞬间笔者感觉到心灰意冷。

没有被告就立不了案了吗?怎么办?这个问题困扰了我一两天,通过查阅大量材料,我决定申请认定待继承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当事人甲所有。做一个特别程序的案件,这样本案中没有被告,只有申请人。但这样做的诉讼风险很大,就是一旦程序启动,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甲无继承权,而继承法第14条又规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财产。法条中的表述是“适当“并没有说是全部,那么当事人甲在通过继承法第14条继承该房屋时可能需要再拿出一部分钱给国家。二、若当事人甲一旦启动程序,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属于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甲的努力就为国家做了贡献,房子被充公了,所以看到形式不妙的话要赶快撤诉。

案件就这样立上了,且被告知崇川法院已经近40年没有过这样的案件了,要想将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证据材料必须要扎实,于是我跑到当事人甲所在社区希望社区调查核实当事人甲抚养姐姐及外甥这一事实,但被告知,社区不管。于是我找到了当事人甲的5名邻居,其中就有该楼宇的楼长,和当事人甲外甥的表嫂。并制作了谈话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也为漫长的开庭埋下了伏笔。

案件经过一年无主财产公告认领期在最近开了庭,很欣慰所有的证人都到庭参与诉讼,开庭中还出现了这样的插曲,因为我方申请的证人大多年事已高,只能听懂南通话,法官需要将普通话翻译成南通话,再将南通话翻译成普通话,很是辛苦,除了证人证言我方还举了大量证据证明当事人甲对其姐姐及外甥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笔者在最后陈述这样讲:“抚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对其姐姐及外甥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这种精神值得社会弘扬,且从当事人甲生前将属于该房屋自己的份额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公证给了自己的弟弟,可见其从内心意愿上和家庭情况上愿意将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子托付给其弟弟,当事人甲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已取得了该房屋5/1财产份额,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和家族传承的传统观念,该房产由当事人甲继承更为适宜。

该案件也将于近日进行宣判,我想法院必然能支持当事人甲的请求,将该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当事人甲所有。伴随着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步伐加速,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及我们国家以前独生子女的人口政策,失独现象和丁克现象必然存在,法律必然要给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开出一条救济的途径,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我想认定财产无主,通过继承法第14条请求法院将被继承人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不失为很好的选择。

同时在申请财产无主程序中继承法第14条中的”适当财产”是否可以是全部,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过明确答复:“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所以,适当也可以是全部,能分得多少取决于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照顾的程度和被继承人对非法定继承人照顾的依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