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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比遇难照片泄露事件谈如何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

更新时间:2020-03-17

来源:陈俊杰刑事辩护网   编辑:陈俊杰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8 1461 7578

从科比遇难照片泄露事件谈如何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

1.科比遇难照片遭泄露

2020年1月26日,是所有科比球迷悲伤的一天。篮球巨星科比和他最爱的二女儿吉安娜在一场坠机事件中遇难,但令人愤怒的是,在悲剧发生后不久。科比飞机失事的现场照片被泄露。


对此,科比的妻子瓦妮莎向洛杉矶警方怒发律师函!要求公布所有涉案警员的身份,并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惩罚,以避免照片的进一步传播。最终,调查显示有8名警员涉嫌泄露该照片。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他们不构成犯罪,但他们将面临内部的纪律调查和处分。


警员为了一己私欲将遇难者的照片公之于众的行为确实是“对人的尊严、尊重和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的无以言表的侵犯”。而这些都属于法律中人格权的范畴,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我国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2.什么是逝者的人格利益

对于逝者我们需要保护的是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这是因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因此死去之人不享有人格权。 在财产性的民事权利方面, 死者的财产权转化为遗产, 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人格权方面, 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但是, 死者的人格利益仍然存在。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样也会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同时损害的是人的尊严, 也损害了逝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 而且也会损害社会利益, 损害公序良俗。 因此,逝者的人格权虽然消灭了, 但是其人格利益仍然存在, 仍然需要民法的保护。


3.荷花女案件确认逝者人格利益受保护

1988年, 出现了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是20世纪40年代在天津比较活跃的艺人, 不幸年仅19岁就去世了。 1988年, 有作家以其为原型, 写作了长篇小说《荷花女》 , 在《今晚报》 上连载后, 被荷花女的母亲和哥哥起诉, 请求作家和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做出了批复性司法解释, 确认逝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最高法院在批复中是用逝者的人格权保护的表述,随着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不再使用逝者人格权的概念,而是使用逝者的人格利益的表述。


4.打错的怀旧牌——邓丽君系列案

作为曾经的歌坛天后,邓丽君的歌曲一直都被人们追忆。而有些人则从邓丽君看到了商机。2013年,正值邓丽君诞辰60周年,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举办的“四小邓丽君”演唱会海报上,未经授权是用来邓丽君为人熟知的专辑上的照片,最终法院认定姓名和肖像权收到侵害,构成侵权。2016年南京邓丽君音乐主题餐厅侵权案中,被告用足了邓丽君的元素——邓丽君的肖像、音乐与餐厅设计融为一体。且聘请了歌手在餐厅驻唱邓丽君的歌曲。结果由于未经授权采用了邓丽君元素,构成侵权。


5.中国法如何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

 1987年, 《民法通则》 规定了人格权保护制度。但是, 没有规定逝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制度, 是一个缺陷。 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对此进行了完善:“ 对于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 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 以侮辱、 诽谤、贬损、 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死者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 二) 非法披露、 利用死者隐私, 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 三) 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 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 遗骨。 ”

这一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是,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 其近亲属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是, 死者的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6.如何保护逝者人格利益

在现实中, 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下:


第一.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是, 姓名利益、肖像利益、 名誉利益、 荣誉利益、 隐私利益以及遗体和遗骨: 其实, 超过这个范围的, 如果是对死者的人格尊严予以侵害, 造成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 也构成侵权责任, 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第二, 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 是死者的近亲属, 即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这样规定的重要价值, 一是确定究竟由谁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二是由此确定在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间, 即死者在没有近亲属之后, 其人格利益就不再予以保护, 除非有公序良俗的理由。


第三, 死者近亲属有数人的, 数人都享有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一个共同的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应当只能行使一次。 当其中部分近亲属行使了该请求权, 并且获得救济的,其所得利益应当在近亲属中协商分配。


第四, 确定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6条第l 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须具备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 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就直接适用该条规定, 确定赔偿责任;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不能受到《侵权责任法》 的保护。


第五,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诉讼, 也适用《民法总则》 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三年之内起诉; 不知道受到侵害的, 最长的保护期, 受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侵权人享有抗辩权, 可以主张对抗原告的请求权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文章部分内容摘自杨立新教授的《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保护》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