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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马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最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6名被告人中判处的刑罚最轻

更新时间:2020-01-29

案情简介

       2018年1029日至1215日,六被告人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锦园3-1804传销窝点,对被害人丁XX(化名)等人非法拘禁。陈俊杰律师团队成员任文建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马某甲并查阅复制了全案的卷宗材料,决定为被告人马某甲做罪轻辩护,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6名被告人中判处的刑罚最轻,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马某甲非法拘禁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X(南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其本人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马某甲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通过阅卷、会见和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马某甲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应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主犯、从犯进行区分,不应均以主犯论处。该传销窝点层级分明,分为主任、管家、业务员,本案犯罪嫌疑人胡XX系该传销窝点主任(未到案),其窝点管家业务员均听从其领导指挥,在主任不在的情况下由管家代XX负责管理,其掌管着该窝点的钥匙,及通讯设备使用权,并对被害人的贵重物品进行看管,管家吴XX负责协助其负责安保工作,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属于业务员,其担任被害人竟XX师父和不担任被害人师父均由该窝点主任安排,并遵从于主任订立的规矩。

二、被告人马某甲属于从犯,并且有被胁迫的情形存在,这种胁迫既有身体方面的,又有精神方面的胁迫、控制和洗脑、讲规矩。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主观意识较轻,其本身也是一个受害人,其和本案的受害人一样,也是被同事以找工作为名骗到镇江,受骗后其人身一直处于传销组织控制之下,并被其洗脑购买了25200元份额,通信自由及行动自由均受到控制,即便被告人到南通后其人身自由及通讯自由仍受到限制,被告人马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其主动所为之,而是为了自保且在传销组织胁迫之下而为之。《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明确: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马某甲属于本案的从犯,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

三、马某甲当庭认罪、悔罪。

今天的庭审中,马某甲对法庭明确表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其向法庭悔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真心认罪,对被迫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后悔不已,对给他人、社会及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感到痛心。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某甲主观恶性非常小。对其减轻刑事处罚,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也可以对其起到挽救的作用。

四、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马某甲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现象。由此可以看出,马某甲社会危害性小,其被迫加入传销组织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本案系传销案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使用暴力。因此,本案在这一点上,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本案在量刑时,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到马某甲等人所处的生存环境。在那种环境下,作为法律人,我们无法期待他们抛弃生命与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本案中,马某甲年仅19岁,是本案被告人当中年纪最小的,其涉世不深,从来没有做过违法违纪的事情,在被骗至传销组织后,其遭遇与本案几名受害人的遭遇一样,传销组织对其身体和精神进行了严密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其为了自保,只能接受传销组织的安排,参与对后来被骗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其从未骗取其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某甲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马某甲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对本案被告符某某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辩护人:任文建律师

                                            2019年612


 

发 问 提 纲

马某甲我有几个问题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向法庭陈述。

1、你是怎么加入天津天狮人际网络传销组织的?在你被骗至传销组织后你是否也曾被传销组织以考察项目的名义限制人身自由过?这个时间持续了多久?

2、你从镇江窝点到南通窝点后自己人身自由有没有被限制?能否随时外出和正常使用移动通讯设备?使用手机时是否被监视看管?在南通时你总共出去过几次?

3、你是怎样成为竟XX的师父的?成为竟XX的师父是否是你自愿的?被告知你担任竟XX师父后你有没有拒绝?为什么没有拒绝?

4、你对被害人竟XX进行看管的时间持续了多久?你有没有做过马某甲的师父?

5、你有没有骗过其他人加入天津天狮人际网络传销组织?为什么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