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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涉嫌诈骗罪撤案

更新时间:2022-08-06

简介:钟某、张某通过网络出售QQ号牟利,不法分子获得这些QQ号后,利用这些QQ号实施了诈骗,侦查机关认为钟某明知QQ号被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出售构成诈骗的共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钟某在明知诈骗的情况下出售,侦查机关只是推断其知道,案件被起诉到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最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心得: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是案件取得好的效果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委托人是外地人,在寻找律师的过程中也货比几家,但是我们专业的案件判断,从而使当事人及家属始终相信我们。

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钟某并无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本案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据犯罪嫌疑人钟某本人陈述,其通过QQ群购买手机号码用于注册淘宝账号,进行销售,其本人并不知晓购买者购买账号的具体用途,且与购买者并不认识,事先并无通谋。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钟某大学刚刚毕业,涉世不深,无犯罪前科,而购买淘宝个人账户的购买者往往将这些账户用于淘宝刷单提升店铺信用及店铺引流,结合其获利程度及金额也与诈骗行为的获利程度难以吻合,综上犯罪嫌疑人钟某并无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也并非实施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帮助犯。